2021-11-20 22:04:54 文章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我县2020年秋、冬季退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和士官,共53人。
二、发放标准
(一)非农和农业户口退役士兵(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发放。2019 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0014 元,退役士兵(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28010元。
(二)服役满两年,第三年起退役士官每服役一年增发1500元。
(三)立功奖励金标准,根据《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50 号),其中荣立三等功者,每次奖励 1000 元;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义务兵”,每次奖励300元。
三、发放金额
(一)2020 年秋季退役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和士官,共 53人。其中非农户口退役士兵有14人,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有39人,共需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575280元。
(二)立功奖励金发放情况。经核对档案,有立功奖励的26人次,发放奖励金9300元。 本次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立功奖励金合计1584580元,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资金直接存入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士官社会保障卡帐号。